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张婷婷
6月6日,全国放鱼日。
放鱼,古已有之。唐朝诗人白居易《放鱼》诗中说:放之小池中,且用救干枯。水小池窄狭,动尾触四隅。一时幸苟活,久远将何如。怜其不得所,移放于南湖。诗人将快要枯死的鱼儿放生于小水池中,犹怕池小鱼儿难以久活,复将鱼儿放生于南湖。
古人放鱼,多是为表达善心而放生。现代社会放鱼,其意义已远不止放生,还有着更深刻的社会涵义。
放鱼养水 促进生态文明
近几年,人们保护水环境的意识愈来愈强,放鱼养水的理念应运而生,体现出人们对鱼水关系的全新认识。
随着工业发展及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大量含有污染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适当处理便排入水体,使水体中氨氮、磷以及有机污染物等耗氧物质浓度的升高,增加了水中的营养物质的负荷量;而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施用化肥逐年增加,经过雨水的冲刷和渗透,有更多的营养物质流失而进入水中,也增加了水中的营养物质的负荷量;在水产养殖方面,为达到渔业高产,一些地区采用投放饵料的方法,这也成为水体接纳氮、磷等营养物质的主要渠道。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水系水体富营养化程度日渐增高,采用低投入、高效能的生物治污措施迫在眉睫。
放鱼养水就是通过放养滤食性、草食性、杂食性优质鱼类,用“纯天然”方式改善水质、修复生态。鲢鱼、鳙鱼、草鱼等各种滤食性、草食性、杂食性优质鱼类是各类水体的“清道夫”,这些鱼类在水中可吸收水体中的藻类和氮、磷等有机物,减轻水域环境的富营养化。科学研究表明:每生长1公斤花白鲢能够消耗40-50公斤藻类,一条大规格鲢鱼每年可生长1-2公斤,可吃掉50-100公斤的蓝绿藻等浮游植物,能有效降低水体富营养化程度,防止蓝藻“水华”的暴发。同时可美化水域环境、丰富鱼类资源、增加渔业收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确定每年的6月6日为“全国放鱼日”。
自2009年以来,我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增值放流相关要求,在全市水系实施“放鱼养水”水生态修复治理,共投放滤食性鱼类5000万尾,形成的渔业碳汇作用相当于植树造林5000亩,对科学保护水系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市饮用水源地——太河水库经多年持续放鱼养水,水质明显好转,生态效益明显。经检测,水体总氮水平下降了70%-80%,透明度提高了1.5米左右。太河水库放鱼养水的显著效果得到了省海洋与渔业厅充分肯定,也引起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关注。在习总书记视察山东听取省海洋与渔业厅王守信厅长汇报中,当听到太河水库放鱼养水效果时很专业地说:“滤食性鱼类可以净化水质。”要求我们要继续加大放鱼养水力度,加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吸引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水域、爱护水域、保护水域。
你会放鱼(生)吗?不正确的放生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市民王先生在淄博人民公园湖边观赏金鱼,突然发现水里竟然有乌龟出没。公园工作人员告诉他,那是热心的市民放生到湖里的。很多市民出于关爱生命,爱护自然的良好初衷,在各处水体放生乌龟,放生各种鱼类,殊不知,盲目的放生,不仅达不到放生的目的,还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市水产处孙学礼副处长告诉记者,为保护水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对全市水源地及城市水系的放鱼养水、民间祈福、宗教放生等有关水生生物放鱼(生)活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水系放鱼(生)活动,应当提前15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淄博市水系放鱼(生)申请表》,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
申请表主要事项包括:1、组织放鱼(生)的单位(个人)名称;2、放鱼(生)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 3、放鱼(生)水生生物的来源及检验检疫情况(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报告等材料);4、放鱼(生)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范围、数量;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个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组织渔业技术人员指导、协助放鱼(生)单位(个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杜绝“放生”变“杀生”现象发生。
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养护、保护生态的原则,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规划确定全市放鱼(生)水系。全市可规模性放鱼(生)水系主要包括水源地水系和城市水系,详细地点如下: 为科学运用“以渔净水”“以渔控藻”等生物措施维护和养护全市水系生态平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全市水系可放鱼(生)水生生物种类如下:花(白)鲢、草鱼、鲤鱼、匙吻鲟、赤眼鳟、翘嘴红鮊、荷包红鲤等经省级以上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疫合格的苗种或成体。
禁止放鱼(生)水生生物种类主要有:巴西龟、牛蛙、罗非鱼、食蚊鱼、革胡子鲶、鳄龟、鳄鱼、雀鳝、下口鲶(俗称清道夫)、洪腹锯鲑脂鲤(俗称食人鲳)、淡水白鲳、福寿螺、太平洋潜泥蛤(俗称象拔蚌)等外来物种和杂交鲟、金鱼、湘云鲫、台湾泥鳅等杂交种、转基因种。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在全市水系实施规模性放鱼(生)活动或者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鱼(生),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对于水系放鱼(生)如有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全市水系放鱼(放生)监督管理及服务部门联系电话:
市级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2778747
张店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2869848
淄川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18369918982
博山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4110094
临淄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7151398
周村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6195160
桓台县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8225117
高青县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6961284
沂源县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3255733
文昌湖区管委会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电话:6889495
鲁中放鱼(生)服务中心服务电话:18560315645
鲁中放鱼(生)服务中心位于淄博市文昌湖荷花园内。为满足市民的放鱼日”要求,根据淄博市关于加强放鱼活动管理规定,满足社会各界放生祈福的诉求,服务中心提供下列服务:
协助办理放鱼(生)活动的各种手续;
提供符合放鱼(生)要求的合格苗种或苗源信息;
提供专业运输车辆及工具,确保放鱼(生)苗种的成活率;
根据用户需求,帮助确定放鱼地点、品种及数量;
联系各方专业人士,帮助设计放鱼(生)仪式及流程,保证活动有序开展。
市水产处专门编印了《放鱼(生)活动指南》,详尽地讲述了放鱼(生)的有关知识和规定,需要的市民可以与市水产处或各区县水务部门联系索取。
(记者袁一军 通讯员庄明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