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合作共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2016-06-13 15:0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合作 

共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各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各市分行、农业银行各市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省委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农业产业化“515”工程,省农业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山东省分行达成协议,从2010年起,携手合作,搭建平台,配套联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信贷投入,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深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按照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政扶持为导向,以信贷支持为主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整合资金投入,打造融资平台,通过创新支持方式,突出支持重点,健全合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化、集群式发展,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加快创造山东农业产业化在规模发展、科技创新、企业集群、出口创汇与带动能力等方面的新优势。

  二、创新支持方式 

  不断创新完善财政扶持与金融支持方式,将财政贴息资金与金融信贷资金有效对接,采取“发布支持重点、企业申请贷款、部门联合推荐、银行独立审贷、财政给予贴息”的方式,变单纯事后贴息为事前推荐和事后贴息相结合,进一步调动企业加大投入、银行增加信贷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信贷的撬动作用,有效增加龙头企业资金供给。

  具体实施程序为: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年度申报指南,龙头企业围绕支持目标与重点申报贷款,经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推荐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合作银行省行推荐重点支持企业与贷款申请,合作银行省行对推荐企业独立审贷,尽快确定合格企业、贷款额度与期限并投放贷款,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据此确定贴息企业名单与贴息资金额度。贴息资金额度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不超过1年贴息时限的标准执行。其中,单个企业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三年以上的中长期固定资产或项目贷款,将给予两年以上的连续贷款贴息扶持。

  三、发挥各自职能 

  各级农发行、农行、国开行要不断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将同级重点龙头企业纳入贷款营销范围,并选择其中带动农户增收致富作用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重点龙头企业直接组织贷款营销,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签发持有的票据应优先办理贴现。其中,合作银行省行对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推荐的省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确定适当额度,确保投放规模,满足推荐企业贷款需求。各级合作银行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贷款鼓励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贷款行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信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授信额度内力争做到随用随贷,有效满足龙头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对无法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龙头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结合各行规定尽量给予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

  农业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和贷款项目的审核,确保向合作银行推荐信誉高、效益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贷款项目。要把龙头企业在贷款行的信誉情况作为评审、认定重点龙头企业的主要指标,协助合作银行有效防范化解信贷资金风险,对无故不还、恶意套取信贷与贴息资金的将取消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暂停企业所在县(市、区)1-2年的龙头企业贷款与贴息申报推荐资格。

  四、突出支持重点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是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并购与联合,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全国规模一流、带动行业发展的旗舰企业。二是支持龙头企业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围绕粮食、油料、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等优势产业,向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集聚,形成一批产业关联度大、上中下游企业配套、精深加工能力强、集约化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集群,推动主导产业提高聚集度,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优势、规模优势和市场优势。

  (二)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一是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推进企业技术装备再上新水平。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研究开发机构,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研发经费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逐步发展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突出的现代农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二是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的深度开发和系列开发,推动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普通产品向高档次高科技含量产品转变,把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农产品保鲜、储运、包装技术的开发,不断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综合效益。三是支持龙头企业不断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机制,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通过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合作开发、联办实体等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建研发中心和中试基地,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共同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共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对大宗农产品的加工、储运重大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共同推动技术创新与进步。

  (三)全面提升带动能力。一是支持龙头企业重点推行“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一体化组织模式,逐步建立以产权为纽带,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联结形式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二是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项服务,帮助农民减少生产成本,降低市场风险,增加收入。三是支持龙头企业设立风险基金,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与农户建立更为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四、健全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农业、财政部门与农发行、农行、国开行组成的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临时磋商机制和信息交流载体,定期调度、监督检查龙头企业运行和贷款投放还款情况,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农行、国开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通力合作,务求实效,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合作银行要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特点和信用状况,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手段,完善信贷管理措施,同时积极向国家总行争取在龙头企业贷款方式、额度、担保及程序、手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上有新的突破,切实为龙头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

  具体申报事宜届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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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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