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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婷
大众网烟台1月4日讯
海洋渔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按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未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更新、改装涉渔船舶,经查证属“三无”渔船的,给予300-600元奖励;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非法捕捞的,给予100-300元奖励;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使用电脉冲等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给予200-400元奖励;捕捞辅助船非法捕捞或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以及非法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等生产经营行为的,给予100-200元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案件查结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无法证明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不予奖励。与海洋渔业工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不予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仅对符合规定的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次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后,应在奖励通知规定的时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故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渔业执法机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半年内仍无法通知到的,奖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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